鋼結構住宅的外墻圍護系統規定
2022-06-08 10:10 鋼結構住宅 陜西鋼結構
1、鋼結構住宅的外墻圍護系統可以采用工廠化生產、裝配化施工的部品,并應按非結構構件部品設計。鋼結構住宅的外墻圍護系統立面設計應與部品構成相協調、減少非功能性外墻裝飾部品,并應便于運輸、安裝及維護。
(外墻圍護系統)
2、鋼結構住宅的外墻圍護系統可以根據構成及安裝方式選用以下系統:
(1)、輕型條板外墻系統。
(2)、骨架復合板外墻系統。
(3)、預制外掛墻板系統。
(4)、復合外墻系統或其他系統。
3、外墻板可以采用內嵌式、外掛式、嵌掛結合式等形式與主體結構連接,并可以分層懸掛或承托。
4、鋼結構住宅的外墻圍護系統部品的保溫構造形式,應采用外墻外保溫系統構造、外墻夾芯保溫系統構造、外墻內保溫系統構造和外墻單一材料自保溫系統構造等。
5、外墻外保溫可以選用保溫裝飾一體化板材,其材料及系統性能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外墻保溫復合板通用技術要求》JG/T480和《保溫裝飾板外墻保溫系統材料》JG/T287的規定。
6、外掛墻板與主體結構的連接應符合以下規定:
(1)、墻體部(構)件及其連接的承載力與變形能力應符合設計要求,當遭受多遇地震影響時,外掛墻板及其接縫不能損壞或不需要修理即可繼續使用。
(2)、當遭受設防烈度地震影響時,節點連接件不能損壞,外掛墻板及其接縫可能發生損壞,但經修理后仍可以繼續使用。
(3)、當遭受預估的罕遇地震作用時,外掛墻不能脫落,節點連接件不能失效。
7、鋼結構住宅的外墻圍護系統設計文件應注明檢驗和測試要求,設置的連接件和主體結構的連接承載力設計值應通過現場抽樣測試驗證。
8、設置在外墻圍護系統中的戶內管線,可以利用墻體腔布置或結合戶內裝修裝飾層設置,不能在施工現場開槽埋設,并應便于檢修和更換。
9、設置在外墻圍護系統上的附屬部(構)件應進行構造設計與承載驗算。建筑遮陽、雨篷、空調板、欄桿、裝飾件、雨水管等應與主體結構或外圍護系統可靠連接,并應加強連接部位的保溫防水構造。
10、穿越外墻圍護系統的管線、洞口,應采取防水構造措施;穿越外圍護系統的管線、洞口及有可能產生聲橋和振動的部位,應采取隔聲降噪等構造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