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實地基的質量檢驗規定
2024-01-16 09:04 陜西鋼結構 華邦建設
1、檢查施工過程中的各項測試數據和施工記錄,不符合設計要求時應補夯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2、強夯處理后的地基承載力檢驗,應在施工結束后間隔一定時間進行,對于碎石土和砂土地基,間隔時間宜為7小時至14小時;粉土和黏性土地基,間隔時間宜為14小時至28小時;強夯置換地基,間隔時間宜為28小時。
3、強夯地基均勻性檢驗,可以采用動力觸探試驗或標準貫入試驗、靜力觸探試驗等原位測試,以及室內土工試驗。檢驗點的數量,可以根據現場復雜程度和建筑物的重要性確定,對于簡單場地上的一般建筑物,按每400平方米不少于1個檢測點,且不少于3點;強夯置換地基,可以采用超重型動力觸探試驗等方法,檢查置換墩著底情況及承載力與密度隨深度的變化,檢驗數量不應少于墩點數的3%,且不少于3點。
4、強夯地基承載力檢驗的數量,應根據場地復雜程度和建筑物的重要性確定,對于簡單場地上的一般建筑,每個建筑地基載荷試驗檢驗點不應少于3點;對于復雜場地或重要建筑地基應增加檢驗點數。檢測結果的評價,應考慮夯點和夯間位置的差異。強夯置換地基單墩載荷試驗數量不應少于墩點數的1%,且不少于3點;對于飽和粉土地基,當處理后墩間土能形成2米以上厚度的硬層時,其地基承載力可以通過現場單墩復合地基靜載荷試驗確定,檢驗數量不應少于墩點數的1%,且每個建筑載荷試驗檢驗點不應少于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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