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結構建筑焊接工藝評定的規則
2019-11-06 09:55 西安鋼結構 華邦建設
1、不同焊接方法的評定結果不能互相代替。
2、不同鋼材的焊接工藝評定需要符合以下規定:
(1)、不同類別鋼材的焊接工藝評定結果不能互相代替。
(2)、Ⅰ、Ⅱ類同類別鋼材中當強度與沖擊韌性級別發生變化時,高級別鋼材的焊接工藝評定結果可以代替低級別鋼材;Ⅰ、Ⅱ類同類別鋼材中的焊接工藝評定結果不能 相互代替;不同類別的鋼材組合焊接時需要重新評定,不能用單類鋼材的評定結果代替。

3、接頭形式變化時需要重新評定,但是十字形接頭評定結果可以代替T形接頭評定結果,全焊透或部分焊透的 T形或十字形接頭對接與角接組合焊縫評定結果可以代替角焊縫評定結果。
4、板材對接的焊接工藝評定結果適用于外徑大于60mm的管材對接。
5、評定試件的焊后熱處理條件可以與鋼結構制造、安裝焊接中實際采用的焊后熱處理條件基本相同。
6、焊接工藝評定結果不合格時,需要分析原因,制訂新的評定方案,按照原步驟重新進行評定,直到評定合格為止。
